《〈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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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25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石办字〔2021〕26号)。为落实相关措施,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向千亿级集群迈进,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出台意义
《实施细则》的出台,明确了《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落实路径,是石家庄市打造千亿级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集群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激发我市商贸物流企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有利于招引国内外大型知名商贸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迅速提升我市商贸物流产业规模;有利于形成推进“五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合力,对推动我市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2项。
(一)细则1《新引进知名大型零售(餐饮)企业国际酒店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奖励实施细则》、细则2《支持国际国内知名零售企业开设首店旗舰店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 2《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三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二)细则3《扶持壮大本地商贸企业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四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三)细则4《促消费活动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五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四)细则5《培育重点商贸服务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六条限上企业奖励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五)细则6《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六条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六)细则7《支持重点商贸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六条重点商贸项目奖励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七)细则8《夜经济建设及商业街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七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八)细则9《支持物流企业在三环外布局奖励实施细 3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八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九)细则10《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九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细则11《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一)细则12《支持发展网络货运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一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二)细则13《县乡村物流配送网点建设和智能快件(柜)箱建设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二条,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三)细则14《承接主城区专业市场疏解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三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四)细则15《支持发展进出口商品展销中心实施细则》、细则16《支持商贸企业建设中央厨房、集中加工(配送)中心资金奖补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四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五)细则17《电子商务与新媒体直播奖励实施细 4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六)细则18《会展奖励项目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七)细则19《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二十一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八)细则20《支持发展绿色冷链物流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二十二条,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执行。
(十九)细则21《支持创建绿色仓库、制修订物流标准及租赁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筐)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二十三条,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二十)细则22《商贸物流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对应落实《关于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二十八条,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共同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