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会文、刘清国、刘银朋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打造国家物流枢纽推动临港产业发 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报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国际陆港子片区事宜
(一)外地市综合保税区有关情况
1.天津市综合保税区
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
2019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天津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为泰达综合保税区(原天津出口加工区于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2020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转型升级为东疆综合保税区(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于200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2023年6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临港综合保税区。
2023年9月,天津海关发布关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业务调整的通知,原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原天津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20年5月整合优化为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和原天津港保税区(1991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整合优化为新的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分为海港片区和空港片区,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片区。
2.宁波市综合保税区
2020年4月,国务院批准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200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整合优化为宁波梅山综合保税区;原宁波出口加工区(200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整合优化为宁波北仑港综合保税区;原慈溪出口加工区(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整合优化为宁波前湾综合保税区。
综上,天津市、宁波市综合保税区发展起步早,部分综保区由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逐步转型升级而来,现有的分散布局源于各综合保税区起点分散,与在国际陆港设立综保区子片区的情况不同。
(二)保税功能有关情况
经了解,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申建主体、审批层级、业务范围等方面。保税物流中心(B型)
由企业申建,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委审批,可以开展保税存储、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即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综合保税区由地方政府作为申建主体,需经国务院审批,除国际物流业务外,还具备开展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加工制造等功能。
(三)海关现行规定
2024年2月5日,海关总署印发《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和退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出“综合保税区迁建应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应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且不得新增 区块”。我局主动赴高邑与县陆港办沟通了此项政策。
二、关于出台扶持政策事宜
《关于促进石家庄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石政 发〔2018〕21号)(2018年12月29日印发)已到期不再执行。2023年9月,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关于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涵盖提升外贸进出口质量、支持外经贸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保障供应链和产业链稳定、鼓励加强国际合作等一揽子扶持政策,全市外贸企业均可享受。其中,特别提出了支持在国际陆港注册的企业依托进境监管场地开展业务的针对性举措。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支持国际陆港加快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争取早日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充分发挥物流 枢纽和开放平台功能,为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支持现有条件下积极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省自贸办《关于发挥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政策优势推动河北高邑经济开发区(石家庄国际陆港)建设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国际陆港与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加强联动,发展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保税研发、保税加工、保税维修和保税再制造等外贸新业态。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如需开展保税加工等业务,可探索经海关部门批准保税流转至石家庄综保区等方式实现。
(三)持续关注海关总署政策变动,及时向国际陆港转达相关信息,政策允许时积极协助国际陆港向海关总署申请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