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第五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李永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预付费消费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商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相关政策
目前,各级商务部门对预付卡式消费模式监管依据是商务部2012年9月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依据该《办法》,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的企业法人”管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企业、以及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对发卡企业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我市制定相关文件、采取措施情况
我市为加强预付卡管理,自2024年开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在赴北京朝阳区考察学习预付卡监管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石家庄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5年3月再次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该《指导意见》如果正式出台后,将会有效解决我市“预付式消费领域矛盾突出,维稳化解难度大”等问题:一是针对委员提到的“监管覆盖率低”的问题,《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教育、文旅、体育等各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增强了工作合力。特别是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业预付卡经营主体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预付卡经营主体台账,并及时更新,做好动态管理,掌握监管底数。二是针对委员提到的“监管法律依据匮乏”的问题,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制定我市的《指导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相关规定等多项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对各行业、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都进行了明确分工。三是针对委员提出的“监管强制力低”和“监管难度大”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有关预付卡违规行为,并要求依法对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针对委员提出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问题,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的基础上,《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李永辉委员,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提案。目前《指导意见》已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正式稿可能将于近期出台,市商务局将按照《指导意见》的分工,全力做好全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