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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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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逐年持续上涨,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根本上解决停车场管理不规范、停车难等问题,迫切需要以政府立法形式制定《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而为停车场的科学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制统一作为基本原则,通过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学习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等方式广泛调查研究,完成了《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立法程序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再次开展了网上问卷调查,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9月22日,《办法》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明晰,停车场管理不规范,以及停车难、收费乱、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等问题,为科学管理停车场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44条。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二是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主要明确了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建设要求、建设程序,以及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路内泊位、限时泊位、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置等内容;三是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主要明确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错时共享、智能化应用、收费标准等内容;四是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处罚情形及标准;五是附则,主要对有关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日期。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办法》厘清了市、县(区)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解决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资金不足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政策扶持。第十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策支持。
 
(三)创设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的具体制度。为解决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不高、停车资源紧张等问题,《办法》通过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确保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一是配建、增建停车场。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依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第十三条规定,鼓励增设会客停车位。第十四条规定,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位)。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此外,还规定了限时停车泊位设置、退线区停车场设置等内容。二是采用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周转率。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大(中)型商场、商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以非定时价格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区和个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
 
(四)规范并细化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制度。为解决停车管理不规范、乱收费、停车不缴费等问题,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收费制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提供停车服务,应当遵守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设施、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等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按照准停时限停放车辆、按照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路内泊位停车不得拆卸、遮挡号牌等规定。
 
(五)建立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进一步推进停车管理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本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
 
(六)明确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处罚。此外,还对侵占公共场所设置、经营停车场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